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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89)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广义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狭义的职业教育,就是指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相并列。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促进就业法设了专章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做了规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贯重视。在本法中主要是从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角度,对职业教育和培训做出了规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教育法是有关职业教育的基本性规范,但考虑到已经制定了十多年,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法做出了一些调整,应优先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的规定。
职业教育法对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管理职责分工做了规定。首先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工作。这既明确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也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直接服务于就业活动的鲜明特点,要求教育部门既要管理职业教育工作,又不能管得太死、包揽过多。其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职业教育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再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工作。职业教育具有极强的地方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不同区域在经济、产业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职业教育层次结构、专业结构、服务对象的不同,因此,要使职业教育符合实际的需要,就必须降低管理重心,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突出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这样才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坚持职业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因地制宜地确定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这些都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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