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职业培训的规定。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都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职业培训不同于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学校教育所不能取代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有国家规定的学制和较为系统的教育,职业学校教育可以颁发学历证书;而职业培训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国家规定的学制,只有培训证书而没有学历证书。国家实施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综合而言,我国的职业培训具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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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可以由多种机构实施,包括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
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各类职业院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各自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但是各类职业院校有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在开展职业培训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各类职业院校同时要积极承办职业培训活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概念,有的将技工学校、技术学校以及职工培训学校都归到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之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就业训练中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劳动部门在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过程中,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就业前的培训工作,相继建立了就业训练中心,到目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为开展职业培训而专设的机构,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还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包括在内。
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者提高技能水平为目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职业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按照性质划分,职业培训可以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就业前培训,又称岗前培训,是指第一次就业之前的劳动者,为使其获得从业能力而进行的职业知识、技能等的培训。就业前培训体现了“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这既是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正式上岗的劳动者经过了相关的培训,掌握了一定从业技巧;同时又是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掌握必要的技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就业前培训应该是灵活的。强调就业前培训,不是说一定要劳动者参加有关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一些技术工种主要由职业教育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些非技术工种,技术性较差的操作性工种,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在职培训,又称岗位培训,是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岗位工作需要,以提高劳动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在职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劳动者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岗位培训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取得上岗、转岗、晋升等资格的达标培训;二是根据生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的各种适应性培训;三是提高培训,对已经胜任本岗位工作,又有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条件的在岗位人员进行的培训。再就业培训,就是对已就业但后失业的劳动者,为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从而重新就业而进行的职业培训。我国在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企业失业职工逐年增多,企业富余职工也大量增加,多数富余职工待岗放长假。失业和待岗劳动者是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为此国家实施了再就业工程。再就业工程包括利用各种就业服务设施和培训、安置基地,通过职业指导,为失业职工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通过开展转业训练,提高再就业的能力;通过提供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促进双向选择;通过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生产自救;通过政策指导,鼓励、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就业培训是再就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业和待岗劳动者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创业培训的对象可以是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以是院校毕业生,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人员或返乡创业人员。只要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都可以申请参加开办企业的培训。培训后实现创业分为创办企业和自谋职业两种形式。前者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后者是指在工商部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或在社区举办非正规就业组织。创业培训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是促进社区服务业和小企业就业的一项新举措;是职业培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培训与就业最直接的结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