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发展职业教育于国于民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一,发展职业教育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早已为世界许多国家走上发达的历史所证明,也已为我国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证明。职业教育是与行业、企业的发展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一类教育。企业中生产和服务第一线所需的人才和熟练劳动者都需要通过职业教育来培养。德国战后经济之所以发展那么快,它的产品之所以能在世界上取得良好的信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国有世界最优秀的职业教育,他们把职业教育称作“秘密武器”。职业教育关系着经济发展素质和速度,决定着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影响经济的竞争活力和发展后劲。其次,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尽管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劳动者文化水平整体偏低,特别是技能素质偏低。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技工荒”,技能劳动力特别是高技能劳动力求大于供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存量也远远不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创业能力、择业能力、转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有利于劳动者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促进就业,因此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不仅已经成为当前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更应当成为一项长期的促进就业的战略。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职业教育第一次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对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各级政府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安排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并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第三,要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四,要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核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