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及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线。在失业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失业调控是政府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目的是把失业率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失业调控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地了解失业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和失业的评估制度,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时,对预期的就业效果进行评估,如果可能导致较高失业率,必须有相应的失业保障措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
【释义】 本条对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条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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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是国家劳动就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力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劳动力市场分析、劳动就业失业情况监测监控的主要手段,是政府劳动就业行政管理决策依据之一。劳动力调查是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就业状态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是国家搜集就业数据,反映就业情况变动的一项基本统计调查制度;是了解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经济形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的规定,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
(1)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