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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87)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国家要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城镇失业登记办法,把各类学校未就业毕(肄)业生、企事业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失地无业农民和其他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建立覆盖城镇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方便失业人员登记,及时了解失业人员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就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1.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义务
本条的第2款明确规定了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等情况。劳动力调查统计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一部分,各级负责劳动力调查统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调查统计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劳动力调查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都要如实向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所需要的情况,确保各级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能够获得准确的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就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所获得的全国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统计的结果,以接受社会监督。
  •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的规定。
我国的职业教育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了对教育的领导和立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小平同志关于“应该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比例,特别是扩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的指示,积极调整中等教育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使得职业教育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健康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划了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结构。1996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我国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仅有了相当的规模和水平,而且积累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许多宝贵经验。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输送了数以千万计的各类初级、中级、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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