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2)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首次调查始于2005年11月,目前已经稳步推进为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
(3)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4)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部门及调查对象密切协作和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二)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就业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为国家掌握社会失业状况,适时推行和调整就业政策,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7号)规定,要求建立规范的就业登记制度。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紧密结合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管理。要逐步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结合的机制,形成规范的就业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这就是说我国先前的失业登记仅限于城镇失业人员。但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反映就业情况。比如,外来劳动力中的失业人员、不愿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和已经登记失业但实际处于隐性就业的人员还不能得到完全反映。所以,还需要按国际通用做法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通过科学设计调查方案,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获得调查失业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