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能力和就业能力是国家承担的重要职责,在国家创造职业培训的大环境、硬件设施、软件配套的情况下,要真正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离不开劳动者本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学习。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仅要办好针对特定对象的免费职业教育,而且要引导劳动者自己参加符合自身发展的缴纳一定费用的职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承担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的规定。
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方、各类企业对劳动者职业能力的要求各不相同,面对数量巨大、门类繁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要求,国家不可能全部包揽。我国一贯鼓励企业和行业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发展职工技术教育事业,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要倡导各单位和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这些学校除了为本单位和部门培训人才外,还可以接受委托为其他单位培训人才招收自费生。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