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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80)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此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能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作出补充或者细化规定,这些条件在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时也应当具备。
  1. 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
本条第2款对职业中介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做出了规定。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两个部门规章分别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设定了前置性行政审批许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部门规章的许可设定权,鉴于职业中介活动的特殊性,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了这两项行政许可,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由于部门分工,实践中有些职业中介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另有些则由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但这两部分职业中介机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本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许多意见都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不要在法律中劳动固化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多头审批和多头管理。本法在上述基础上,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根据本款的立法精神,此处的职业中介机构包括由劳动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由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而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进行规范,不受本法关于职业中介机构有关行政许可和登记的规定制约。
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办理法人登记。我国负责各类法人登记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工商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其中,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法人的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实践中,根据登记部门的职能分工,非经营性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是民政部门。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是工商行政部门。而由政府各部门或者人民团体直接兴办的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如果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其登记机关应当是编制机关。本法在立法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做简化处理,不在法律中对职业中介机构做如此复杂的区分,而只明确规定经许可的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这就是说职业中介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办理登记的依据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其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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