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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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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即在职业中介机构开始中介服务活动之前提供,这样才能保证求职者在应聘该岗位时能够知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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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与岗位工作相关信息,不能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信息。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中介机构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性,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这是本法所不容的。
第四,根据本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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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3款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人力资源市场的现状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一些组织和个人乘人力资源市场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新毕业大学生的数量较多,求职者求职心切之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欺诈劳动者;有的黑职业中介机构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逃之夭夭;有的犯罪分子利用中介活动行拐骗人口之实,甚至将劳动者带去某些非法窑矿强迫劳动,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实践中的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做了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法第68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也应当依照第68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