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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79)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 本条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做出了规范。
职业中介机构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在本法制定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人事部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分别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些现行的规范的法律效力不高,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做出规定。
  1.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
本条第1款规定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从不同方面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界定。
根据本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职业中介机构的章程是记载职业中介机构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宗旨;②名称和住所;③经济性质;④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⑤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⑥组织机构及其职权;⑦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⑧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⑨劳动用工制度;⑩章程修改程序;⑩终止程序;⑩其他事项。另外,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时应当制定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职业中介机构与其他经营主体一样,既然要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开展业务必备的一定的场所,也要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这里强调经营场所是“固定的”,是指在相同的比较固定的地点,提供相应的服务。职业中介机构作为一个经营性实体,其开展业务必须要投入相当的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需要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具体数量多少,本条未涉及,主要考虑职业中介机构大多数规模不大,要照顾其灵活性而在法律上做出的特别处理。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有一定数量取得职业中介服务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人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本款规定的条件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些条件在职业中介机构设立时也适用:①有合法的名称,职业中介机构的名称是其作为经营实体对外交往的标志,是职业中介机构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它必须依法确定,才能受法律保护。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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