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职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为求职者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时,不应该与求职者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求职者的宴请、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有些职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而从求职心切者处获取额外的好处,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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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原则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原则。这对于防止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保护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包括四方面的要求:一是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公开其招聘的程序;二是如实公开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需求信息;三是公开岗位应聘的条件和标准;四是公开招聘的过程和结果,对于不予聘用的求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不予聘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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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
本条第2款对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履行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做出了规定。上述规定是用人单位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形式,也是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在本法中的延伸。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空缺岗位的实际情况,如实提供需要通过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招聘的岗位数和工作人员的数目。例如,用人单位同一时期有10个空缺岗位,但可能只有5个岗位10个工作人员需要通过某一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招聘,则用人单位应当将上述情况明确告知该职业中介机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信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信息严重不对称,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对其岗位的有关信息非常清楚,而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岗位的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者很难公平地、平等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近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即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工作人员时,职业中介机构所掌握的岗位信息和需求信息来源主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需求信息不准确,甚至故意隐瞒有关信息,职业中介机构则不能向劳动者提供准确的岗位需求信息,则会侵害劳动者的知情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劳动者和职业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的,应当向职业中介机构履行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