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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74)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主要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工作在我国现阶段具有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生产资料、技术、金融和人力资源等市场,也需要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媒介服务以促进就业。职业中介活动产生于劳动力供求双方的信息缺乏和视界狭窄。职业中介机构通过求职登记和汇集用工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和进行中介服务,以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需要。通过提供就业信息和其他就业服务,方便劳动者就业,为劳动者选择合适的工作单位和职业,有力地保证了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合法地实现就业权;同时为用人单位择优用人起到桥梁作用。通过居间服务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成功的职业中介活动有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社会物化资源与人力资源的结合,提高社会就业率。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应当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教育和引导,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力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补贴机制。鼓励职业中介机构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其实行求职登记、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一站式”服务。通过鼓励措施引导职业中介机构不断提供规范化、诚信化、科学化和高效能的就业服务,使职业中介机构成为良好的沟通了解平台,切实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开好“就业直通车”,逐步成为服务社会,促进就业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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