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应当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与社会上的招聘会不同,应当本着为劳动者服务的宗旨,降低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免费向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不仅包括招聘会的门票费用。由上海市人事局、工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得向应聘者收取入场费;《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收取招聘洽谈会门票。这使得部分借举办招聘会牟取门票暴利的职业介绍机构减少收益。但一些职业介绍机构很快找到了变相的收费方法:强制要求劳动者购买一张价值0.25元的个人履历表,或者要求必须复印身份证后才能进场。这样的“小成本大买卖”,一年可以为职业介绍机构创造100万元的财富。甚至还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与一些企业互相串通,发布企业招聘岗位,骗取求职者报名费、咨询费后,再安排所谓的面试,让应聘者再交若干信息费。这种变相收费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
【释义】 本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业中介机构的职责做出了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近些年来,一些职业中介机构乘人力资源市场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新毕业大学生的数量较多,求职心切之机违法违规经营。有的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服务质量低劣,对劳动者不负责任;有的利用虚假信息欺诈求职者,有的甚至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进行欺诈;还有一些机构及组织未经许可登记即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这些情况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屡次发文,集中开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信息发市的规范化管理,杜绝虚假信息、乱收费和私招乱雇行为。为了建立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信用体系,营造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必须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运行规则,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职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加大对其监管的力度。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中介机构资格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审批。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清理整顿结合起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