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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准则。这一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原来是指契约的履行应当诚实守信。经过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发展,到了瑞士民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及整个商事活动,包括服务贸易和居间服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本着真诚善意的态度,讲真话、办实事,开诚布公、信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蒙骗等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他人的利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重合同守信用,提供服务要按质论价,自觉维护国家和广大求职者的利益。然而,现实中确有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之机违法违规经营,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超标准收费,严重扰乱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求职者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所有这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格格不入的,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程序所不容许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自重、自爱,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对于提高职业中介自身的声誉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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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公平原则作为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首先要求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因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市场中相对处于强势地位,而屈从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要求,给求职者应聘设定苛刻的条件和标准,人为加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损害求职者的权益。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其职业中介活动发挥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程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其次,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应当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为求职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背景、婚姻、身体状况等因素不同或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好恶而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给予求职者不同的待遇,对求职者进行歧视。这就是说,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需求信息,合理设定岗位招聘的条件和标准,这种条件和标准应当是客观的,是从事该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与岗位工作不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就不应当设定。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规定和设计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这种程序既要便于求职者应聘,保护广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便于职业中介机构的工作和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