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利用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服务费、收取押金等。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不得利用举办招聘会向劳动者收取门票等费用。参加招聘会是劳动者求职找工作的重要渠道,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招聘会很多,有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办的,有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还有的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一些企业不是真正去招聘,而是做宣传;一些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向劳动者收取门票等费用,使得招聘会成了赢利性质的,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为了加强对招聘会,特别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业促进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招聘会门票等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涉及三个违法主体: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有关政府部门;三是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无论哪一个违法主体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
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因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以及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要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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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责令关闭违法举办的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停止从事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活动,同时,要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法收取的费用,包括违法收取的门票收入,违法收取的就业服务费、押金等。对这些违法收取的费用,要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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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