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罚款这种处罚种类由于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财产金融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有效地制止乱罚款、滥罚款,行政处罚法从设定权、处罚主体、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罚款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罚收分离制度,即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收分离制度的确立,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搞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中的一大举措。
第三,关于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人事部门、工商部门等。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职责包括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及对违法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等。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劳动或者人事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对未经登记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依法进行取缔和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劳动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工商部门等执法主体进行执法时,要依据职责分工进行,要注意相互配合,避免两个方面的倾向:一是互相争执法权。不是依法按职责分工进行执法,而是有利的事情争着上,你处罚完了,我又处罚,造成一件违法行为被多家执法主体处罚多次,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滥用执法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互相推诿,踢皮球。发现“黑职业中介”,大家都不管,都不作为,都绕着走,造成执法“软”或无人执法,使违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实施,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