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处分,其适用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二是纪律处分,其适用的对象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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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第四,执行机关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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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上级主管机关,具体是哪一个上级主管机关,应该视违法的不同来决定:
(1)违法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是其上一级的人民政府。如乡政府违法了,则由管辖它的县级政府来执法;如果省政府违法了,则由国务院进行处分。
(2)违法的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如省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违法了,则既可以由省政府进行处分,也可以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