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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20)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3)违法的主体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上级主管机关是设立它的政府。如某县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法了,则该县政府要依法对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近几年来,一些未经许可和登记的“黑中介”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蒙骗求职者,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有的向求职者提供虚假的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的服务费;有的向求职者额外收取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有的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等等。为了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许可、登记程序: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获得许可后,还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如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这里的“依法予以关闭”是指行政执法中常用的“予以取缔”的强制措施。
第二,关于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在学理上称做财产罚。所谓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没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财物和金钱,或使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财产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①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②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③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通过剥夺其财产予以补偿,对这种违法行为可适用财产罚。财产罚必须以制裁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适用,不能滥用和乱用,否则必然会产生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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