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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23)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1. 关于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在学理上称做行为罚,是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由于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剥夺了当事人从事执业中介活动的权利,因而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还享有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1. 关于执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两个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本着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处罚:对于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违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由人事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违法的,要由人事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针对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在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时,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行为,就业促进法第41条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这一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对此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颁布于2003年6月,该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查验等做出了规定。该法第15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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