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24)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要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劳动者的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职业中介机构也不得非法扣押,所以本条的表述是“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这里的“等证件”就是指的护照、户口簿等其他证件。关于护照,我国于2006年4月颁发了护照法,该法明确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此外,对于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护照,职业中介机构也不得非法扣押。
  1.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实践中,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往往要求劳动者,特别是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收取押金。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行为。为了惩治这一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业促进法第41条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对于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收取押金的,依据本条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押金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职业中介机构收取了多少劳动者的押金,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被收取了押金的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职业中介机构罚款的总数额。例如,某一职业中介机构收取了10名劳动者的押金,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职业中介机构将收取的押金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职业中介机构的罚款数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