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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25)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 企业未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
就业促进法第47条第3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依法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职责,以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具体比例为: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如果企业没有提取或者没有按照上述标准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企业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的意见》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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