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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28)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这叫全部赔偿原则。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尤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应当根据受到损害的大小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多赔会使受害人产生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当事人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工资等;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还应承担死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等。
违反本法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等违法行为。
  1.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又称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实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而刑罚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资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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