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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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就业促进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60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如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这些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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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着重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分做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57年奖惩暂行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第三个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于三十多年来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1957年的奖惩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做了规定。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对行政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法是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3)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给予降职的行政处分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下降,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的降低。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撤职。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不能晋升工资档次。(5)开除。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资格的情况。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