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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13)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1.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特点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促进就业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具有以下特点:(1)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一种执法行为:(3)这种监督检查的结果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1.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公平就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及就业援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1. 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
本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同时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实现了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
为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的举报电话或者信箱,接受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及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并根据获得的举报线索,履行监督职责。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力量进行检查,予以核实,一旦发现举报的情况属实,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保障就业促进工作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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