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关于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就业援助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一些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由于资源枯竭、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引发了经济衰退、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就业困难等问题,逐渐成为群体性、行业性、区域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就业援助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资源开采型城市是城市职能分类中的一个重要类别,是指依靠开发自然资源为主要职能建立起来的城市。一般指依托矿产资源开发成立的城市。独立工矿区,多是距离城市一定距离,依靠矿产资源、开办工矿企业而发展起来的。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大都有一个大型或特大型的国有资源型企业,该地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布局等受这些大型资源型企业的影响很深,大都存在经济结构单一、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城市和地区的就业困难问题,必须从实际出发,实现城市转型,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此,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所面临的发展方向、方式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发展适合本地区实际、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业,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实现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的经济转型,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困难问题。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就业援助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处理好各方面矛盾,研究适合促进这些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如积极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保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政府应针对资源枯竭、经济结构调整造成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大力收集适合的岗位信息,推动这些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对接,提高就业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购买适应市场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培训项目,更好地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技能水平和创业意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优惠等。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帮助其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解决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因资源枯竭、经济结构调整而引发存在的就业困难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应研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在促进产业转型、经济发展的大局下,解决这些地区的就业困难问题,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