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就业家庭的援助,还要注意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和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空岗信息,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对零就业家庭的援助,以确保该家庭至少一人就业为援助目标,即“消灭零就业家庭”。还要帮助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其就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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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申请与确认
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定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因此,对所谓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援助,应当在其家庭成员主动申请的基础上,经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后实施。
首先,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愿向有关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即法定年龄内、有就业需求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该城市居民家庭无其他经营性、投资性受益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根据自愿原则,主动向有关机构说明情况、进行申报,提出就业援助申请。地方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具体条件以及登记认定程序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以制定实施适合当地情况的就业援助措施。
其次,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向住所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便于深入街道、社区了解各家庭成员的情况,确定该家庭是否为零就业家庭,并具体了解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作岗位信息等情况,为提出申请的零家庭成员提供适合的工作。
同时,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还应做好对零就业家庭的援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待遇、低保待遇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困难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 扶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