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包括两款内容,第1款是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示精神,零就业家庭属于就业援助制度的扶持范围,政府应明确其在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实现就业方面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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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市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由此可见,零就业家庭主要有以下特点:(1)该家庭属于城市居民家庭。(2)该家庭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这里所指的失业状态是指该家庭的家庭成员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意愿,却处于失业状态。法定就业年龄是指16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根据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以及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以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以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该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有一些家庭,虽然该家庭成员均没有就业,但该家庭有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如房租、股金等,这样的家庭应排除在零就业家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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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援助措施及其目标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主要是为其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以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有关调查显示,零就业家庭成员多年龄偏大、技术水平或者学历较低、就业比较困难。政府应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情况,采取多种就业形式帮助其就业。如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实行补贴,安置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发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保卫,送水、送气,洗衣炊事、托孤托老、托幼托残等浅技能型岗位;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广适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