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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05)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3)就业训练。由政府管理和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训练,以使其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较为容易地实现就业。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就业训练,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传授给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政府应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4)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社区就业岗位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基层政府,更应充分重视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根据本区域的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提高就业援助的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
第2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直接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外,还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政府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发展和规范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素质,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人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不断完善各项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的社会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优惠或者补贴。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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