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就业困难是一个比较抽象、笼统的概念,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区域,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因此,本法仅对就业困难人员做了一个概括的界定,具体范围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界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3号)指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就业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就业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就业特殊困难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下岗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益性岗位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因此,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如下三个特征:政府投资开发、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