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技能考核、建立职业评价体系并不矛盾。职业技能考核、建立职业评价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方便用人单位录用高水平劳动者,但没有强制性,不是就业准入标准,因此本法并不禁止。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方面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将范围限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不能任意扩大行政许可的范围;另一方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任何劳动者都不得从事相应的特殊工种。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就业援助制度的基本规定。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加、就业形势的严峻,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已经成为当前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对就业援助制度的方法、途径、对象等进一步予以明确,以更好地推动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因此成为就业促进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条包括两款内容。第1款是关于就业援助制度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就业援助的方法、途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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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的方法,即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税费减免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限额内,减收或者免收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的税收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并上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可对其应缴的税费予以一定数额的减免。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