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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99)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太多太滥。本法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践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本质上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一项就业准入制度,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不能上岗执业。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于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的特殊工种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劳动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伤、破坏。这些特殊工种的技术含量高,对劳动者的操作技术要求也高,因此,只有经过培训掌握了相关技术后才有能力从事特殊工种。同时,要从事这些特殊工种仅仅经过培训还是不够的,必须要经过考核,只有达到了从事特殊工种所必须具备的操作技能水平,考核合格者,才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才能从事特殊工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应该适用也只能适用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鉴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比较重大,也较为复杂,难以在本法中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特殊工种范围列举清楚,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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