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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96)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劳动预备制度中,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中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劳动预备制度在我国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劳动预备制度本质上是一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不能成为一项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的规定。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失业问题,专门出台了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上述四类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是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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