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一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方面还比较低,这不仅制约了他们自身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不利于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2001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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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尤其是强调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要贯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推动国家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教学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率,实行全日制学习与部分时间制学习并举,以部分时间制和业余学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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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特点,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根据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其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第三,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费用,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相同,都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