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就业政策对人员范围做了规定,失业人员就业培训的范围要比再就业政策中的适用范围要广,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类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发有关培训项目和课程,改进再就业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手段,采取灵活的方式,积极推行“订单式”、“个性化”等多样化培训。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支出。2006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各地可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