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内容,第1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援助服务工作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就业援助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就业服务工作的对象包括各种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既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也包括其他非就业困难人员,如具有较高学历、技能的大学生、高级技术人员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着重解决这些人员的就业困难问题。这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对就业困难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政府举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中,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等。
(1)职业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围绕就业困难人员的自身情况及具体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2)职业指导。这里所说的职业指导是指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学历、技能水平等较低的现状,通过对其提供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科学的职业选择,实现就业。政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结构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提供不同的就业指导,引导就业困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开发其就业潜力,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如针对失地农民,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向其介绍职业状况、帮助其掌握求职方向、确定择业方向,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提供开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贷款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其创业。职业指导还包括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