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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11)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并以此进行考核和监督的规定。
监督与检查是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促进就业的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一个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就业目标责任制,对就业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把工作有力地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工作点。形成由点到面的管理机制,通过层层监督检查,把促进就业工作落实到基层,真正把促进就业工作做好,达到更好地促进就业的目的,使就业促进工作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1.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
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工作方向,制定相关措施,并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预期的工作任务。这种目标责任制度,包括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政府对相关部门的要求,还要有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建立市场规则、改进就业服务和实施失业调控等手段不断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人员。失业是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严峻问题,失业率高低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能否增长和发展。就业促进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失业问题,有效地促进充分就业,通过立法的手段建立一个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在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一套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通过监督和检查使促进就业工作持续有效发展。同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完不成制定的促进就业目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这一规定是要求上级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负有的考核与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的具体目标,可以有效地了解促进就业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所存在的不足。上级人民政府在考核和监督中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新的目标,使就业促进工作效率得以全面提升。政府通过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可以帮助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转变职能,从宏观上把握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就业促进工作方向,完善就业促进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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