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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12)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制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就业工作,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监管机制。本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就业专项资金是为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就业专项资金不受非法截留、挪用,本法就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问题做了规定。本法第15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植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我国的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重要的财政、财务监督制度。所谓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检查、评价、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因此,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协助政府制定正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管理计划,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合理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避免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的项目等问题的出现,做到专款专用。审计机关要对相关就业促进项目的领导的廉洁情况进行重点审查,杜绝贪污、腐败、中饱私囊的情况发生,减少由于相关部门的领导由于不廉洁造成的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的损失。如果发现就业促进资金的相关负责人有贪污等现象的发生并对就业促进工作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惩处,并追回资金的损失,把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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