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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102)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本条是关于情况紧急情况下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受理期限和裁定执行的期限。本条是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例外规定。
  • 什么情况下立即申请执行
  按照本条规定,在情况紧急时,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其行政决定,因此,只要符合情况紧急和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两个条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不受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限制。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况紧急,是否属于保障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裁量。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对情况紧急的情形作出规定,则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立即申请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也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是否逾期等。如果行政机关的申请不存在以上问题,同时人民法院也认可行政机关的申请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并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开始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执行费用的支出以及执行所得款项处理的规定。
  • 是否缴纳申请费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出于社会管理及公益的目的,如果缴纳申请费也要由财政负担,人民法院收取申请费后,还要返回财政。因此行政机关向法院缴纳申请费实无必要,由此本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缴纳申请费,是多数国家或地区的通例。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本章之执行,不征收执行费。但因强制执行所支出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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