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三、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一般称为非诉行政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具体执行程序,本法有一些规定,但比较简单,主要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了相对完备的“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除适用本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应当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该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只能采取“执行罚”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执行金钱给付义务可能涉及查封、扣押当事人财产或者冻结划拨账户存款,这些措施对当事人影响重大,所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应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的程序中,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也可以按照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价款抵缴罚款等金钱给付义务。
对于金钱给付以外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裁定执行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但也不排除在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执行后,由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关于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例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当事人退出土地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首先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法院的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