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送达”程序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关于送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直接送达。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管辖
执行案件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就执行案件所作的分工和权限划分。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地域管辖。划分执行管辖的目的,在于就案件的执行进行适当的分工。规定案件的执行法院,使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申请执行无门和人民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争夺管辖权,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和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开展执行工作。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单独对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作出系统规定。关于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作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也可以参照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1.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管辖是确定非诉行政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的基层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不管是当事人所在地还是争议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都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开展执行活动,采取执行措施。因此,一般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原则上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条在第四次审议时,将“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的“基层人民法院”改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此修改主要是考虑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比较复杂,不能完全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从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考虑,某些重大、复杂、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也可以参照诉讼管辖的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救济而被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按照诉讼管辖的管辖法院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的话,那么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也相应的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