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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90)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 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
  行政法理论根据强制执行的方式(手段)是否直接强制性地实现行政决定义务的内容,把强制执行划分为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以及其他直接实现行政决定的义务方式。
关于执行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普遍授权的形式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由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实施。
关于代履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将采取“代履行”这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普遍授予行政机关。
根据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目前只有少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绝大多数法律都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执行权。
在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采取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手段,但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如果法律没有赋予该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执行权,则该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作为义务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该义务不能代履行,法律没有赋予该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则该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一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即如果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还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有些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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