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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91)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应明确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经过研究,本法没有采纳上述意见。理由是:本法不宜双重授权;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执行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迅速实现行政决定的目的。如果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又允许其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可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样会降低行政效率,达不到授权的目的。因此本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至于特别法中赋予了行政机关以选择权,则依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期限
  1.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证据。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一般都会明确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没有履行的,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法院执行,需要行政决定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所谓“确定力和执行力”是指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提起行政救济的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则自此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决定就具有了执行力,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以上规定,会有以下三种结果:一是,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最终程序,即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后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当事人在六十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后的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法律规定实行复议前置制度,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经复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则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了规定,即从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提出执行申请,提高行政效率。超过此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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