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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106)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同样,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时,也会明确其具体的执行方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除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自己有权实施的强制执行方式只能是加处罚款,不得在此之外再增加实施划拨存款、拍卖财物等强制执行方式,否则就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程序守法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实体结果是对的,该行政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当事人在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了这些法定程序,则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违反了上述的法定程序,即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于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如果不是在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因为此时实施不仅对当事人来说不够人性化,同时也会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造成执法扰民,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这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原则。这里的“夜间”,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定节假日”是指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些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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