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规在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如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种类等,被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就是越权行为,导致因违法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因实施行政强制引起的行政争议,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由于行政强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施,所以本法出于立法技术上简略的考虑,在表述上都是针对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守本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法律的效力问题。法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法律开始生效的标志。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是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所必须的。
目前,法律中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这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本法也是采取了这种方式。
2.法律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目前,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采用这种方式,多是由于情势急需,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情况,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这种方式采用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