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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120)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期限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就会引起争议。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都在法律条文中对期限中节假日的计算问题作出规定,但根据期限的长短,对期限是否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明确规定的,本法尚属首次。“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十日以内的期限本身时间就比较短,而且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如果十日以内的期限也含法定节假日,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本法第三十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以9月30日作出冻结决定为例,如果上述规定中的“三日内”期限含法定节假日的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迟要在10月3日,国庆节假期尚未结束还处于休假期间的时候,就要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这样明显不合适,实际执行起来也会很困难。因此本法规定十日以下,包括十日以内的期限仅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是,十日以上的期限本身时间较长,含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会因时间紧张给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带来不便,而且如果不含法定节假日,不仅会给计算期满日期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会造成期限的实际长短差距很大,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此处的“三十日”应当理解为自然日,以2012年4月25日作出冻结存款决定为例,最迟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日期为5月24日。
期限的计算,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期限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12年6月11日接到申请为例,那么计算这一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12年6月12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12年6月26日前受理。
2.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如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12年6月1日受理为例,期限届满之日本应为7月1日,但因7月1日是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应当以法定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即7月2日,为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的最后期限。
3.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的有关决定、申请的,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已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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