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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116)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1.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中违反有关程序、方式、期限等规定的行为,都属于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如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侮辱他人人格尊严,将划拨的存款、汇款等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
2.扩大执行范围。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执行标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提出的申请实施执行。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二百万,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划拨二百五十万,这就属于扩大执行范围实施执行。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的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 关于赔偿
本条中的赔偿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行政赔偿。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2)行政机关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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