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责令改正,是指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将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其他账户的款项划出,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已发生违法行为,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通常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中一种常见的形式。本条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划拨款项的二倍,这属于倍率式罚款数额设定方式。除倍率式罚款外,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还包括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固定数值式、规定罚款数额区间的数值数距式、规定罚款数额上限的数值封顶式、规定罚款数额下限的数值保底式等。倍率式罚款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中不规定固定的罚款数额,避免在具体案件中罚款过高或者过低,造成过罚不当,另一面在具体案件中罚款数额确定,防止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对未按规定将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金融机构,除罚款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以及纪律处分。
二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依法处分就是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材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