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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67)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4.邮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送达文书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当事人的送达方法。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将送达文书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是在当事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1)当事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当事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当事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付当事人。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
中止执行是指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强制执行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暂时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执行。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当强制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内容,最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终点,不能随意停止或者中途放弃。考虑到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强制执行程序不能进行或者不宜进行,应当暂时停止,待法定中止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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