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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59)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
目前,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俗称农民工)仍然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其劳动就业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大多数农民工被雇用却没有任何正式合同,即便有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也往往包含着许多不平等的权利义务条款。(2)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得不到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曾引起总理的关注,现今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许多农民工在城市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年终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3)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是城市人不愿意干的脏、累、险、苦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及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受工伤、职业病、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4)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跟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合法权益,使得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这些现象不利于全面推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不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而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平等地享有劳动的权利、履行劳动的义务。从宪法上无论如何也看不出,因而无论是谁也不能认为,农村劳动者就应当是“二等公民”。城镇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理应平等享有,种种不合理的歧视现象都应当纠正。目前由于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对于农村劳动者劳动就业权益的实际保护距离理想状况还有不少差距。但是立法层面上必须要保障农村劳动者实现公平就业。作为就业促进方面的专门法律,本法所说农村劳动者在进城就业的过程中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是指狭义的平等就业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三是获取劳动报酬,尤其是实现同工同酬的权利;四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和介绍等服务的权利;五是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权利;六是获得就业援助的权利;七是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权利;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那么法律将如何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呢?根据本法主要针对直接歧视的精神,首先就是要力求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对于农村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镇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损害或取消城乡劳动者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都属于差别待遇或者说直接的歧视性限制。例如户口歧视,随着户籍改革的逐步推进,这一体制性障碍终将成为历史。其次是要逐步追求实质意义的平等,努力改变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例如可以通过补偿教育的方式,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文化教育、职业教育和公民权利教育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机会,使其人力资源的价值逐渐提升。再次,要注意本条禁止性规定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用人单位,而是一个社会普遍性义务,任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率先规范自己的行为,逐渐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努力消除各项政策中容易成为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的内容。此外,如何贯彻执行该条规定呢?政府还需要出台一些配套措施。2006年3月27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理解和执行本法规定的时候可以参考适用。例如在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都提出了很好的发展思路,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和保障其公平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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