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4)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4)

日期:2012年11月0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六)按要求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对登记在册的评估员实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配2次及以上;

  (二)1年内2次及以上被考官评价为不合格(评价表见附录3);

  (三)被举报收受被评估者财物并被查实;

  (四)有影响评估公平公正情形。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评估员,终止其评估员资格,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评估员证书同时作废(考核表见附录4)。

  被终止评估员资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估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廉政纪律或严重影响评估公正公平并经调查核实,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员,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评估员资格并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且不得重新申请评估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评估员,在证书到期前的12个月内,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后,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为其换发相应的评估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对评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评估员,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调配时予以优先调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船员适任评估”系指通过相应船舶、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等,对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无线电操作人员、引航员等进行的技能评估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对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评估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八条 评估员的交通费、评估补助由海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施。

  附录:

  1.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申请表(略)

  2.评估员调配通知及回执(略)

  3.船员适任评估员评价表(略)

  4.船员适任评估员年度考核表(略)
4